关键人物:徐大妈(原告,徐某在路边开车门,将她撞伤);徐某(被告)
核心事件:27岁的徐先生到了法院还想不通,为什么三年前在路边开车门时,不小心撞到一位老大妈,已经赔过1万多,三年后还要赔偿近10万?
近日,温州鹿城法院对这起延续三年的交通事故做了判决。主审法官夏晓峰解释,对人身损害一类案件,哪怕调解成功后,受伤者又出现某种有证据表明和之前伤害有关联的病情,依然可以起诉,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在另一个华灯初上的夏日夜晚,手里捏着那张薄薄的一审判决书,青年徐某想必会回想起,2003年6月3日发生的那件不堪回首的“小事”。
那天晚上8点50分,温州市中心马鞍池东路的三中后巷,天色已暗。
那一刻,当年24岁的青年徐某,正坐在朋友姜某开的一辆车的副驾驶室上。而车子则停在人行道上。
如果徐某能预先知道,这一开,将在一瞬间把他自己和一个素不相识的大妈,拖进一场耗日持久的“战争”,那么,毫无疑问,他会宁愿自己当时什么也没做。
而事实则是,恰恰在那一刻,当年正好60岁的徐大妈,刚好走到了车门边上。随着“砰”的一声,徐大妈当即受伤倒地。
这不经意的一开,对于徐某和徐大妈来说只意味着一件事——漫长的三年煎熬开始了。
1,事故发生后,徐先生支付了11000元治疗费
如今,只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记载了当年的些许情形。
经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医生诊断,徐大妈左股骨颈骨折。入院第二天,徐大妈接受了左股骨颈骨空心螺钉内固定手术治疗,徐先生也支付了徐大妈11000元治疗费。
同月10日,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一大队对该事故做出责任认定,徐先生负全部责任。
徐大妈此时已回家休养,直到2004年9月,徐大妈到医院做了拨除内固定手术。徐先生以为,事情到这里就完了,但是他错了。
2,可后来,徐大妈的病情越来越严重了
时间又过了一年,谁也料想不到一年之后的事情,可它就发生了——2005年8月22日,徐大妈在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做了CT,显示左股骨无菌性坏死。
根据医生建议,徐大妈应接受髋关节置换术治疗。去年下半年,徐大妈向鹿城区法院起诉,要求徐先生及车主姜先生赔偿医疗费等共208370.20元。
徐先生认为,徐大妈的诉讼请求有不合理部分,其中医疗费有部分不是因为骨折引起的,应予以剔除;徐大妈已经评残,视为治疗终结,后续医疗费部分应当剔除;包括对徐大妈丈夫的护理,都不应该计算护理费。
3,人身损害案件有个蛮关键的特殊性
夏晓峰法官说,就算再过多少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案件审理的法律解释,只要有证据证明伤者的病情和以前的损害有关联,依然可以打官司。而去年9月份,徐大妈被鉴定为9级伤残,等于她还没有康复,所以诉讼请求是她正当的权利。
“这也是人身损害案件和其他侵权案件不一样的地方。”
就这样,鹿城区法院认定,徐大妈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为97405.42元,车主姜先生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只要能证明“因果关系”,就可以再次追究责任
就因为开车门不慎而撞伤人,而赔偿,这样的事情也不单单徐先生徐大妈这么一个例子。
根据苏州日报报道,早在2001年,苏州的一位王大爷骑着助动车也碰到同样的遭遇,前面的一辆出租车车门突然打开,一位乘客正欲下车,王大爷躲闪不及一头撞了上去。
王大爷后来被鉴定为伤残10级,交警部门认定出租车驾驶员事故主要责任,因为王大爷和出租车司机协商不好,最后王大爷起诉,司机最后赔了1万八。
那么,经过第一次赔偿,后来受害者又发现身体上的新问题,象徐大妈那样再一次提出赔偿要求的情况多不多呢,这番提出有没有用呢。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晓亮说,这种后续性的赔偿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也就是说,象徐大妈那样一年过后,身体又出现新毛病,只要徐大妈能证明这个毛病就是上次撞击造成的,法律专业的说法叫有“因果关系”,就可以再一次追究责任。对肇事者来说这个责任也是不能逃避的。
开车门撞伤人毕竟少数,其他车祸这些的伤害经常发生,追诉的情况却很少见。因为现在一旦发生这类伤害事故,不少受伤者会拉着肇事者给自己来个全面的体检,第一次检查和治疗也往往是足够彻底,赔偿也就能一次完成。
现在,在碰到这类磕磕碰碰纠纷的,有的当事人双方还会弄个“一次性解决协议”,这个协议的大致意思是一笔付清多少钱,以后就不搭介了。陈晓亮律师说如果有这么个协议,那么协议所提的一次性解决就是有法律效力的,这个协议就意味着拿过这一次补偿后,受害者自愿放弃追偿的权力,以后再出现新状况,因为这一纸协议,也就不能再找肇事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