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机动车一方无责,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负全责,所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一方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或其家属应当如何要求赔偿呢?
第一方面,根据新版交强险规定,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为全责,机动车一方无责,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一方人身伤残或死亡的,受害人 (伤残人)或其家属 (受害人已死亡)可以要求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最高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的交强险赔偿。
第二方面,根据 《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有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在有证据证明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负全责的,而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无责的情形下,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为:1、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5%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2、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也就是说,在机动车无责,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责的情况下造成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案件中,受害人 (伤残)或其家属 (受害人已死亡)的最高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和机动车方两者相加,合计为62100元。
问: “碰瓷”造成的交通事故,是不是也可以要求机动车一方赔偿?
不可以。所谓 “碰瓷”是指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为了达到交通事故赔偿的目的,故意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并要求赔偿的人。
根据 《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规定,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对"碰瓷"造成的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是不予赔偿的。
问:机动车一方在何种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又无违章行为的,则机动车不承担赔偿责任。
有很多受害人的家属因为交通事故而失去亲人,希望让肇事车驾驶员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一些交通死亡事故的肇事机动车驾驶员特别害怕被判交通肇事罪,宁愿赔钱也不愿坐牢。
因此,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和肇事人都想知道,为什么有的交通死亡事故的肇事车驾驶员被刑事拘留,而有的却没有被刑事拘留?交通事故与交通肇事罪的临界底线究竟在哪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的临界底线为: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肇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交通肇事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