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开庭过程中,付中涛都显得很平静,每次需要发言的时候,他都尽可能用最少的字来表达自己的观点。付中涛说的最多的一次是在法官问到他对被害人父亲的赔偿要求是否有异议时,他说:“没有异议,如果可以的话,我愿意用我自己的命换回小女孩的命,我愿意尽我所能予以补偿,希望可以弥补给小女孩家庭造成的痛苦。”
在法庭举证阶段,付中涛唯独对公诉人的观点“被告人在逃跑时明知车下有人”提出了异议,他说他当时没有其他意识,就知道跑,事后才从媒体上得知车下有人,之所以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承认“事发时知道车下有人”,是因为担心同车的妹妹受到牵连。付中涛的妹妹还是一名学生,事发当日付中涛就是驾车送妹妹去考试的。
而在付中涛逃跑时对其予以资助的女友王硕也因窝藏罪受审。与付中涛的罪行不同,控辩双方对于王硕所犯罪行及其投案自首、立功表现没有异议。王硕在发言时说:我与付中涛是在网上认识的,付中涛逃跑时我给了他2000多元钱,并且陪伴他逃到公主岭市和四平市。不过当我得知肇事的后果很严重的时候,我一直在网上规劝他投案自首。后来,我在家人带领下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事情经过,并协助公安机关联络抓捕付中涛。请法庭考虑我还是一个在校学生,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公诉方和辩护人在庭上“短兵相接”,最终法庭采信了故意杀人罪名
在法庭辩论阶段,付中涛的辩护律师李云东对公诉方提出的证据提出质疑,认为这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付中涛在案发当时“明知车下有人”。李云东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鉴定结论缺少对小女孩死亡时间的推断,而这个项目是法律规定必备的,而且鉴定结论对小女孩的死因分析并不具有唯一性,不能证明小女孩的死亡是由肇事车辆拖带造成的。对于公安机关对肇事时在车上的付中涛妹妹所取的笔录,李云东也提出了异议。他说,笔录中提到的“人还在车底下”这句话,付中涛的妹妹在公安机关取笔录时没有说过,是后加上去的,应当让她出庭作证。李云东认为,付中涛被定为“过失致人死亡”比较合理,根据法律规定,其罪名应当确定为“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则认为,所有笔录都是按照法律程序取得的,并且几位证人的证言彼此之间是一致的,不存在矛盾。法医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足以证明付中涛明知将小女孩撞倒并卷入车底之后,仍然没有采取紧急措施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跑导致小女孩死亡的后果,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双方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大约一个小时以后,合议庭再次开庭,宣布经过合议庭评议,以及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相关证据,判处付中涛犯故意杀人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硕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判决宣布后,付中涛表示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上诉。而各方意见认为,付中涛上诉改变一审结论的可能性极小。付中涛的律师李云东说,是付中涛对于法律的无知害了自己,如果他撞人当时就停车救人,即便人最终死了也不会构成犯罪。
在付中涛看来,肇事后驾车逃跑是当时救自己的最好的选择。可是这个愚蠢的选择不仅害了他自己,还毁了两个家庭:遇害的小女孩母亲患有精神病,父亲在外务工养活全家,小女孩是家人唯一的精神寄托;年轻的付中涛离婚后还有一个年仅5岁的女儿,女友因他而被判刑,家人也险些受到牵连,而他自己从肇事之后一直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折磨。
长春市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支队支队长王卫东在案发后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假如付中涛当初选择了停车救人而不是逃逸,那么根据事后的法医鉴定结论小女孩的伤势不会十分严重,付中涛根本无须承担刑事责任,更不会受到良心的谴责。有人认为,在肇事后付中涛有两次机会可以救自己,一是停车救人,二是逃跑后自首。可是当这两次机会来临时,付中涛都作出了错误的选择。而在他接连作出错误选择的同时,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已经转化为性质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案件。
因此,专家认为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给司机们一个警示:一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肇事者停车救人是拯救他人、也是拯救自己的最好选择。尤其是对那些驾驶经验并不是很丰富的司机朋友来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牢记“救人就是救自己”的宗旨,切忌心慌害怕,驾车逃逸,才不会落得付中涛一样的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