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物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何为“逃逸” ? 现代汉语词典中对 “ 逃逸 ” 一词的解释是 “ 逃跑 ” 的意思,但是否所有 “ 逃跑 ” 都是 “ 逃逸 ” 呢 ? 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当前交通肇事后出现了几种特殊的 “ 逃跑 ” 情况:第一种是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为抢救伤者没有保护事故现场而离开现场的。第二种是肇事者在将受伤者送到医院救治后私自离开抢救现场的。第三种是肇事者自己受伤后先到医院治疗,后才到公安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的。第四种是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因被打伤或怕被殴打而离开事故现场的。第五种是肇事者发生事故后,没有保护现场而直接到公安交警部门报案的。
对于这些情况是否属于“逃逸”,我们从犯罪构成来对此进行分析: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标准进行划分,可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上述条文中一般的交通肇事罪是标准的犯罪构成,即是指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具有标准的社会危害程度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而交通肇事逃逸是派生的犯罪构成,是在交通肇事罪这标准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在标准犯罪构成个别方面的特别规定而形成的犯罪构成。因而交通肇事逃逸是包含于交通肇事罪之中,是由于刑法的特别规定,根据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大,法律相应地规定了加重刑罚的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