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辆单位辩称,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公司是肇事车辆车主,但驾驶人孙某并非执行公务,而是私自驾驶公车办私事,单位即使要承担责任,也只是垫付责任。乘车人赵某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赵某在明知孙某饮酒的情况下仍乘坐该车,其行为属于甘愿冒险,因此单位对被害人的赔偿应减轻责任。
孙某家属辩称,现孙某已去世,家属不应承担责任,应该由肇事车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孙某酒后驾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因此应对乘客赵某的死亡赔偿负主要民事责任。赵某在明知孙某饮酒后,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乘坐孙某车辆,对自己死亡应负次要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赵某应承担20%责任,孙某家属应在孙某遗产范围内承担80%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单位作为车辆所有人,对于车辆疏于管理,故应对孙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孙某家属在孙某遗产范围内赔偿赵某家属23万余元,肇事车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苏家屯区法院民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本案告诉人们,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长期以来,在多数情况下,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一方,要赔偿无责任一方的全部损失。这就给人们造成一种思维定式:即交通事故责任就等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其实不然,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确定肇事双方责任比例的重要证据。交通事故责任阐明的是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应承担何种责任,而不问对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当事人应承担何种责任。而法院必须关注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结合本案,法院应当查明赵某的损害后果是完全由孙某造成的,还是由孙某违章驾驶和赵某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共同造成的。
本案中,由于孙某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故孙某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意味着,赵某死了,孙某负全责,赵某伤了,孙某仍是负全责。但这不等于说孙某一定要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赵某作为乘车人明知司机饮酒仍乘其车,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法院判决赵某自己承担一定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