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修理期间,是指从修理开始到修理结束此段时间,其本质是指车辆控制权的转移。本案,张水生到修理厂让沈飞修车,沈飞同意调试,即为修理开始;修理约2分钟,沈飞喊好了,应认为修理结束。故该事故不属于车辆控制权移交修理厂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能简单认为,张水生将已经修好的车子准备离开修理厂,不慎将沈飞轧死,就认定为是修理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合同条款规定,车辆修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赔偿,保险公司免除责任,该条款本意是因修理期间车辆、其车况属于非正常状态且车辆在修理厂控制之下,在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赔偿的,保险公司免责。本案张水生将修好的车辆准备开离修理厂,车辆行驶过程中造成第三者损害赔偿,保险公司不能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