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适当减轻单某的赔偿责任。因为单某的车辆并不是营运车辆,其好意搭载孙某未获取任何利益,是一种纯负义务的行为,根据权责对等原则,应当减轻单某的赔偿责任。
第一,单某的车辆并非营运车辆,其好意搭载孙某也未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单某与孙某之间并未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单某是一种纯负义务的行为,孙某是一种纯获利益的行为。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角度出发,也不应对单某课以等同于一般承运人的高度注意义务。
第二,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这个“全部责任”针对的是对于这场交通事故的发生单某具有完全过错,与此完全过错相对的是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这并不是指单某对孙某的损失也一定要负全部的赔偿责任。究竟赔多少还必须最后由法院根据相关的法律和事实来判决。
第三,单某是为了避让从相对方向左转弯的摩托车而致使自己的车辆侧翻的,这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造成两辆车发生更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更严重的损失而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尽管单某紧急避险的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侧翻,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