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区法院的彭法官认为,别克车受损范围除外观的、直接的零部件损失外,还包括车辆内在的、整体的价值贬低,他对制造公司的辩解一一提出反驳。
首先,虽然别克车已由保险公司定损,但双方达成一致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修理费,不包括车辆贬值损失。
其次,虽然别克车已经维修好,但不管从生活经验或者鉴定意见,都可以发现车辆的美观度受到了影响,安全性能和驾驶性能具有降低的可能性,难以完全恢复如初,这种贬损是客观的损失,并非只是张女士主观感受。
另外,说到法律依据,法官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三项关于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范围,明确包括“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这是对车辆贬值损失的直接认可。
此外,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了车辆贬值损失的意见书,因此,法院最终判令肇事方赔偿张女士107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