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 某高校老师,平时没课的时候,还在一家公司做兼职会计。
去年7月的一天早上,她骑着电动车上班途中,被一辆小面包车撞了个正着。
经医生诊断,在这次事故中,李某的眼睛受伤比较严重,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于是,李某将面包车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3万余元,其中误工费近3.5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对李某的误工损失提出意见,认为她受伤期间正好是暑假,本来就不用上班,因此不存在误工;而兼职工作不是固定工作,也不存在误工损失。
对于误工损失,李某提供了学校和公司出具的一系列的证据:包括工资单、误工证明、情况说明等等。
承办法官为此特意到李某工作的学校和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原来李某所在学校的部门比较特殊,是国际交流部门,除了要上课之外,还要组织中外学生互相交流,在暑假期间也要上班;而兼职的工作这一块李某早在2007年公司成立时就一直在该单位工作,全年的工资报表中也有李某的名字。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误工费一共2.6万余元,其中兼职误工费5400元得到了全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