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受伤后,被送至杭州市中医院急救,被诊断为左三踝粉碎性骨折伴脱位。施某住院治疗至同年3月20日。出院时医嘱建议休息两个月,禁止下地,增加营养,随诊等。复诊时,医生继续建议休息至2008年10月22日。2009年2月23日,施某再次入院,接受内固定拆除术,并于3月10日出院。医嘱休息至4月25日。
在侯律师受理此案时,施某尚未进行伤残鉴定。因此受理案件之后首先面临的就是伤残等级鉴定的问题。而踝部的损伤能否构上伤残等级,关键就是功能丧失的问题。对于功能丧失多少,不同的法医结论可能有所不同。所以如果一个法医初步鉴定没有伤残等级的,当事人不应灰心,可以换一个法医或者司法鉴定所再鉴定一次,说不定会收到柳暗花明的效果。
同时本案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能否按城镇标准计算。经过询问,施某及其女儿均在城镇生活了一年以上。现在我们已收集了足以实现诉讼目标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