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事故现场图、证人证言综合分析,能够认定被告丁某超车时与原告姚某距离过近,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危险,导致原告避险措施不力,造成原告驾驶的摩托车与桥上护栏发生剐擦而倒地受伤。被告对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而原告驾驶的摩托车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且又未戴头盔,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故综合原、被告过错程度,以同等责任认定为宜。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比较特殊的交通事故。评析本案的意义在于引发人们思考:在交警部门由于事故事实无法查清而没有做出事故认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审理此类案件?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责任无法分清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可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而不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根据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或结合其他证据能够分清事故责任的,那么很简单,法院完全可以依自己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
值得思考的是,在法院也无法查清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此类案件该如何审理,这里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