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伤者需要到医疗机构治疗,因此产生了医疗费用。医疗费主要用于个人,是指个人身体遭受损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必须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住院费、代用器官费及内固定器材费、再次手术费等,一般来说其中医药费所占比例最大,其数额也最高。医疗费用的计算,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确定医疗费用的一般原则是依据医院提供的合法的收款凭证,凭证显示的金额就是医疗费的数额。需要注意,这里的收费凭证是符合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范的合法凭证,如果不是正当途径得到的收费凭证,法院很有可能以证据不能证明医疗费用为由驳回医疗费的请求。比如当事人在黑诊所或黑药点治疗,缺乏合法的收费凭证,只有经手人的收条,这些证据就不具有足够的证明力。
关于费用的合理性,医疗费用的证据主要是医疗机构的收费收据、处方、医嘱和病情诊断证明等等。在确定医疗费的数额时,特别要注意证据的两个一致性,即收费收据的项目和处方的一致性以及病情诊断和处方的一致性。前者是指医疗费的开支应当符合医生提出的诊疗方案,而不是患者自行决定如何买药或者是否住院。后者是指医院的诊断方案和病人本身的病情相符合,而不能是轻病重看,治疗方案明显超过了一般的医疗常识,比如只是轻微伤,但医院的诊疗方案却包含了长期住院、多次昂贵器材的诊断等等,导致费用高昂,这些医疗费用请求都可能会被法院驳回。
在诉讼实践中,确实广泛存在医疗费不合理的问题。从受害人一方来说,因存在索赔心理,对医疗费用不关心,心理上是多开药、开好药,有的一人受伤全家医疗;或者存在惩罚心理,主观上故意扩大不合理开支,目的是让义务主体多支付费用,以达到惩罚对方的目的;而我国医疗机构的不健全,又是导致医疗费不合理的另一重要原因。众所周知,因纠纷所致的医疗费收人是医院很重要的收人之一,许多医院只顾经济效益,不讲医疗原则,多卖药、多检查,以获得更大的收益。目前许多新药、以及检查都有回扣,促使医生在用药时尽量多用新药、多做检查以赚取回扣,使其自身获得更多利益。
实践中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常见表现有:不合理使用抗生素,损伤案例中多需使用抗生素,许多伤者超剂量、超时限使用,轻微损伤使用高档抗生素,多种抗生素联合应用等,如某女,50岁,因面部软组织轻度挫伤住院四天,使用抗生素达8种之多;滥用营养支持性用药,治疗损伤的同时大量使用营养支持性药物;轻度损伤后长时间治疗,如袁某,男,45岁,因单纯性鼓膜穿孔持续治疗一年半直至案件处理时仍未治愈,用去医疗费近两万元;部分纠纷当事人无明显损伤,但主诉症状重,医方即大量用药治疗,如刘某,男,39岁,纠纷后主诉头晕,体检无阳性发现,自己也承认无明显损伤,住院用去医疗费4000余元;需安装假肢或其它代用品以及手术中需使用内固定时,违反规定使用高档进口物,如一根内固定髓内针,国产的才二、三千元,而进口的则达万元以上;目前新的高档检查仪器、项目不断增多,许多伤者进行全面检查、重复检查扩大医疗费用支出;不按规定住院和转院,使不合理开支扩大。以上情形,法院都会根据伤者病情来加以审核,很可能剔除虚高的医疗费用。
交通索赔纠纷中医疗费一般以实际开支的为准,司法解释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对后续的医疗费用,当事人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进行主张,也可以等后续治疗发生后再根据实际开支另行起诉。如果后续医疗费经过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是必然发生的,则法院可以直接根据证明支持当事人关于后期医疗费用的主张。
在诉讼中,如果双方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产生争议,则由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换言之,赔偿义务人对医疗费用不服的,要举证证明该费用的不合理性和不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