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0年8月1日14时35分,张某某驾驶无牌照轿车,沿3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451km+800m路口左转弯时,与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导致张某某受伤。经通辽市科左后旗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张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4580.76元,被定为十级伤残。经查,王某驾驶的车辆为兴安盟家福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王某系该单位司机。双方车辆的投保情况为,张某某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兴安盟家福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投保交强险。事故双方因赔偿事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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