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是以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作用的大小,以及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予以认定。事故发生时,小天仅是4岁多的小孩,赵金兰夫妇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儿子未尽监护职责,致使其在无监护人监护下横穿公路,并与机动车辆发生碰撞,小天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已充分考虑了陈广发和受害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该认定客观、公正,予以认定。
关于赔偿主体和赔偿责任比例问题。法院认为,小天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即赵金兰夫妇承担。《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仍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陈广发虽只负事故同等责任,但仍应根据上述规定对事故造成赵金兰夫妇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因陈广发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事故发生,应由其雇主即程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运输公司系肇事货车的被挂靠单位,对该车享有运营利益,亦具有支配管理权,故依法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指出,陈广发虽对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但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具有重大过错,故不应与其雇主负连带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赵金兰夫妇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程远、运输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赵金兰夫妇自负40%的赔偿责任。因保险公司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其承担交强险理赔责任是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故对赵金兰夫妇提出保险公司与程远、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确认赵金兰夫妇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2.66万元。“赵金兰夫妇在青壮年时期丧失幼子,精神上的损害是严重的,赔偿义务人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6万元的赔偿金过高,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为2万元。”
日前,良庆区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赵金兰夫妇损失11.21万元;程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赵金兰夫妇损失12.81万元,运输公司对程远所负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赵金兰夫妇对陈广发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在法定时限内,双方都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