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分歧的实质在于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各行为人各行为结合方式的不同认识,及由此而产生的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是按份责任的问题。
要正确认定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首先要明确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含义。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人的行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即不仅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而致同一受害人损害的情况。它的法律特征在于:
第一,主体的复数性。即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二人以上。
第二,各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无意思联络。这也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所在。一般共同侵权行为中,数个行为人之间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各个侵权行为人之间主观上无意思联络。所谓意思联络是指事前通谋,即各行为人事先具有统一的致他人损害的共同故意。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各行为人不仅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通常也没有任何身份关系和其他联系,彼此之间甚至互不相识,因而不可能认识到他人的行为性质与后果,尤其是各行为人不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发生结合并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若各行为人能够预见和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会与他人的行为结合,并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则构成一般共同侵权。
第三,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即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首先,无意思联络的数个侵权行为只在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结果时,方能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如果它们分别对同一受害人造成不同损害后果,则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其次,各行为人的行为往往单独不能造成该损害后果,只有结合在一起才能导致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再次,该数个行为的结合是偶然结合,即造成各行为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的因素不是主观因素,而是行为人所不能预见和认识的客观的、外来的、偶然的情况。
第四,数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所有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
间接结合是指数行为并非全部都是直接或者必然地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行为,多个行为的结合具有偶然性,其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只是为另一个行为或者原因直接或者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创造了条件,而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后果。间接结合的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独立的作用,原因力可以分割、可以比较。此时可以认为是两个或多个相对独立的侵权行为,而非共同侵权行为,应按传统的自我责任原则,各行为人承担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故为按份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到底是属于“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必须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结合多种因素予以认定。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损害后果的同一性。在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发生数人侵权的情形下,首先根据损害后果的角度对后果的同一性来进行判断,看损害后果是否是可分的,如果是不同种类的民事权益被侵害或者是损害在法律上是可以区分的,则致害的结果不具有同一性,按单独侵权行为处理;如果在法律上不可分,则再产生“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还是“间接结合”的侵权的判断问题。
第二,损害行为的时空一致性。当数个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的行为人行为偶然竞合,同时发生,产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一般为“直接结合”;如果不是同时发生,而是连续发生,并在时空上形成关联的进程,则一般为“间接结合”。例如,在“超市出售‘赤膊刀’致人损害案④”中,上海某超市出售“赤膊刀”,买主将装刀的提袋给刘某提,王某经过刘某身边时被刀割伤,法院判超市、买主、提刀人刘某分别承担责任,这就是三方过失行为连续发生导致损害结果,应属于“间接结合”。
第四,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从因果关系看,根据是否任何一个行为都足以造成损害,还是其中某些行为只是为另一个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创造了条件,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结果来判断属于“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如果只要任何一个行为都足以造成损害的,则不论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的数行为人的行为是同时发生还是依次发生,是积极行为还是消极行为,都是属于“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反之,只要不是任何一个行为都足以造成损害,而是其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只是为另一个行为或者原因直接或者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创造了条件,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结果,此种情形下,则不论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的数行为人的行为是同时发生还是依次发生,是积极行为结合还是消极行为结合,都是属于“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例如,甲、乙、丙、丁相邻四家化工企业均向同一河道排污,导致河流下流的养殖户因环境污染受损,如果甲、乙、丙、丁四家企业的排污标准都未达标,即其实施的加害行为单独均足以造成他人权益的损害,但这些行为相结合后造成了更大的损害的,这就应认定为“直接结合”;如果甲、乙、丙、丁四家企业的排污标准都达标了,其行为单独发生都不足以造成他人权益的损害,而在这些行为结合之后才造成了损害的发生,这就属于“间接结合”的侵权范围。
综上,本案中秦某与廖某的违章驾驶行为直接结合对熊某产生了损害,构成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秦某与廖某对熊某的损失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对内可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确定相应承担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