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保险公司称,根据交强险的规定,保险公司承担赔付义务的前提是交通事故,而本案并非交通事故;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在保险期内,李先生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应给予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第三者是指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该车车上人员和投保人,而李先生属于车上人员,并非是第三者。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但在该事故中,李先生可以确认为“第三者”,法院最后作出上述判决。
主审此案的法官表示,本案中,判断李先生属于“第三者”还是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必须以其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被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车下人员”、“第三者”。同时,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随着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其次,李先生并非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致死,在发生事故时,他在车下,应属车下人员,因此,保险公司理应向车主支付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理赔金。
李先生家属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12.2万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