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强制性保险,保险合同的部分内容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其目的不仅仅在于转移被保险人的风险,更重要的是在于通过分散风险的手段使受害人得到及时便捷的补偿,是鉴于机动车的高度危险性及其通常所可能产生的巨大破坏性而对由此可能产生的对他人损害提供社会救助,这种社会救助是以救助受机动车损害之第三人为立法目的,而非以向机动车提供运行保障为目的。简言之,即交强险最直接的目的是为交强险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法律救助,保护的首要利益是第三者的利益,而不是为机动车提供营运保障,不是首要保护车主的利益,这与普通的商业第三者保险不同。另从保险合同与整个合同法体系的关系而言,保险合同系最大诚信合同,防止投保人的道德风险一直是保险法律关系研究重要课题之一,交强险基于其社会救助的特殊性,道德风险防范尤显重要,故在立法时,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均明确排除在受害人之外,交强险条例以两个条文从不同的角度对此予以明确,其立法用意即是防范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