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源于一场意外。2007年12月12日傍晚,家住新乡的71岁老人林某沿着斑马线过马路回家,刚走出没几步,就被一辆疾驰而来的小客车当场撞倒,后因抢救无效再也没能醒来。而肇事司机就是金纹。
老人的突然离世让全家痛不欲生,但随后发生的两件事却给了他们更大的打击。第一件是交警部门作出的无法确认事故责任的认定。“事故发生后,就有人及时报警,现场保护得很好,为什么无法认定责任。”老人的儿子林伟(化名)对无法确认责任的认定持有很大异议。第二件是林伟就此异议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被告知不予受理。法院这么做是有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就不再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此类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法官还告诉林伟近几年法院遇到过很多像他这样的情况,“依据法律我们无权管辖,不过你可以到检察院试试,那里是法律监督机关,或许能解决你的问题”。
在善意的提醒下,满腹冤屈的林伟立即来到新乡市牧野区检察院,将事情的经过和心中的不满和盘托出。几天后,牧野区检察院民行科干警的身影出现在交警事故处理部门。
“法院都管不了的事,难道你们检察院就有权管?”面对检察机关的“干涉”,交警部门提出了异议。
“有没有管辖权?”这也是牧野区检察院民行科干警听完林伟讲述后的第一反应。“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对交警部门的这种行为享有管辖权。”从事民行工作多年的牧野区检察院民行科科长李树霞说,“但是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法律实施享有监督权,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仅仅依据宪法这一根本大法,我们对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这一执法行为也应当享有管辖权。”慎重起见,他们迅速向新乡市检察院民行处进行请示。民行处肯定了他们的意见,陈善琳处长说,“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是处理交通肇事最重要的依据,关系到罪与非罪,关系到民事赔偿,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一旦发现问题我们检察机关就应当站出来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后来在交警部门的积极配合下,检察机关查明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于是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予以改正。交警部门重新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肇事司机金纹负全部责任。这样一来,原本可能连民事责任都不用承担的金纹因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就在开庭的前两天,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老人的亲属获得了11.5万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