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看到王先生被认定违规的曝光照片,照片上显示事发时间为2010年5月16日,事发时是由在沿海高速下行线371公里处的1号雷达拍摄的,而根据照片上方显示的属于应曝光违法行为是,车辆时速小于100公里或大于120公里,当时照片所显示的该车车速为每小时95公里。因此车辆被认定为“过度慢速”受罚。
面对照片上显示的信息,王先生当即提出疑义,要求交警部门出示其车辆前方的信息。因为他经过回忆后想起,当时他在路过该曝光点的时候,前面的车辆正在减速,因此,他也做出了松油门的处理。他认为,自己这样做的目的是在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对于王先生提出要看前方车辆的要求,现场的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技术手段有限,他们所能提供的就是一张照片,同时这位工作人员强调,根据“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如果出现前方刹车的情况,后面车辆的驾驶员,所做出的正确反应,应该是进行变道。因此该大队工作人员坚持认定,王先生要接受罚款和扣分的处理。
昨天下午,记者致电南通沿海高速交警大队,一位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他们的处罚是有依据的,就曝光照片而言,王先生的时速确实“过慢”了,因此受罚无可厚非。就目前的技术手段而言,他们没有动态的监控录像来显示王先生前车在当时的状态。他强调,据他所知,省内高速公路都是这样判定超速和低速行驶的,他们的做法符合规定。记者仔细观察这张照片,由于该曝光照片只是拍摄了王先生汽车的前部分,因此单纯从这张照片上,很难看出王先生的前方究竟发生了什么,而这也是王先生感觉委屈的。
“只是搜集对自己处罚有利的违规行为,而忽视违规行为出现的原因,显然如此做法有失公允。”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的曹义怀律师指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王先生的违法事实,应由执法部门进行举证。而从目前举证情况来看,执法部门只对违规行为的瞬间进行了搜集,没有搜集王先生违规发生的原因,在这点上,做得不够全面。
曹义怀律师也指出,与超速的情况发生不同,造成低速行驶的原因很多,诸如前方发生事故或是车多路堵等等,对于超低速行驶,相关执法部门显然应该坐下来研究一下曝光的方式方法,而不能仅仅用一张近距离的照片就认定车主“低速行驶”影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