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主李某自恃驾车技术高,抱有侥幸心理,为节省费用,未投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得不自掏腰包。4月8日,李某被沾化县法院当庭判令按投保交强险对待,在保险金额内不分责任比例赔偿房某实际损失9200余元。
2009年11月15日15时许,李某驾驶其所有的二轮摩托车在沾化县下洼镇境内与房某发生交通事故。房某因受伤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4459.5元。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为索赔,房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是其法定义务。鉴于李某未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投保交强险,依照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5条规定“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之规定,李某应在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先行赔偿。据此,法院判决李某赔偿房某医疗费等共计9210.9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