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的一天,江苏省海安县服装加工店店主章华驾驶电动车沿221省道快速行驶,忽然前方蹿出一只狗,章华急忙躲避,但由于车速太快,撞上正在等候信号灯的一辆客车尾部。
事故发生后,客车驾驶员林明立即报警,同时将章华送往医院治疗。医生诊断:章华颅底骨折、右颞部硬膜下血肿、面部皮肤挫伤、外伤性癫痫。
时隔不久,海安县交警部门对这起事故依法作出认定,章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明不承担责任。
2009年4月,经司法鉴定,章华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外伤,遗留听力下降及外伤性癫痫,评定为8级、10级伤残。
林明认为:交警已经作出章华承担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不应赔偿。
你的车辆缴纳了“交强险”,能否让保险公司出面赔偿?章华请求林明与保险公司联系,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他部分损失。
保险公司认为,这起事故投保人林明没有丝毫责任,不予赔偿。
2009年5月,章华将保险公司和林明诉至海安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章华承认是他的电动车撞到林明客车尾部发生车祸。其同时认为,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林明亦应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林明辩称,被告是按章行驶,而原告章华不注意遵守交通安全规则,导致事故发生。交通事故赔偿实行过错原则,交警部门已认定章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那么车祸造成的损失只能由他自己承担。
章华认为,林明的客车投保金额高达12万元,“交强险”的赔偿原则不是按照交通事故过错原则而是按照双方损失程度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原告观点不具有法律依据,即使赔偿也不可能是全额。此次事故投保人林明没有任何责任,应减轻“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数额。
日前,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不论机动车有无过错,保险公司均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过错时,只要非机动车方主观上并非故意,机动车一方乃应依法承担不超过一定比例的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本案原告章华驾驶非机动车与被告林明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尽管章华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明对事故无责任,但林明作为机动车一方乃应承担一定比例限额的赔偿责任。
在明确法律规定后,法院认定被告保险公司按“交强险”最高限额,赔偿章华12100元,被告林明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按10%赔偿章华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