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跑,隐姓埋名四年,整日提心吊胆,最终还是被抓获归案,绳之以法。9月1日,江苏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被告人陈志坤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101259.71元。
案情
2003年2月20日5时10分许,陈志坤驾驶制动不合格的苏JA7762号小货车,经204国道海安县南屏大桥北侧地段由南向北行驶时,恰逢被害人田桂芳骑自行车由西向东斜过公路。陈志坤因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所驾货车前部左侧与田桂芳所骑的自行车右侧后部相撞,致田桂芳跌倒后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陈志坤驾车逃离现场。海安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陈志坤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陈志坤逃跑后,以其亲戚的身份证在无锡办理了暂住证,居住在小船上以收废品为生。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公安机关经长期侦查,于2007年7月12日将陈志坤抓获。归案后,陈志坤未能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志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陈志坤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辆,未能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且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暂住证,逃跑在外达四年之久,其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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