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理,官员驾车肇事,其所承担的后果及法律责任应与平常人一样。不过,在这类事故中,多数肇事者并没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少专家看来,这才是官员驾车肇事屡禁不止的根源。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司法研究中心秘书长王恩海告诉《法制周报》记者,按法律责任的性质进行划分,我国将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交通肇事行为一般会产生两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其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还有可能给予从警告到开除的行政处分。
王恩海认为,一旦官员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犯罪,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在肇事官员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其要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单位给予的行政处分。
而最近发生的几起官员驾车肇事案,其都未按有关规定被进行刑事问责,这很让人费解。
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冯卫国称,对交通肇事行为的处理,不论肇事者是普通公民还是官员,应该一视同仁,这是法律平等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刑法》也规定了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只要构成犯罪,就应该平等地予以追究,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当然,如果肇事的官员有从宽的各种法定或酌定的情节,在定罪量刑时同样应予考虑,如果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从宽是完全正常的,关键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他说,在《刑法》上,交通肇事罪属于一般主体所实施的普通过失犯罪,在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中,不应该考虑任何身份的问题,官员也是公民,只应根据案情和有关的情节,严格按照法律来处理。有关部门不能因为肇事者是官员就从轻发落,也不能因为他是官员就从重处理。
“至于如何防止实践中一定范围内存在的官官相护现象,我认为主要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要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强化公正司法的理念;二是要加强对此类案件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纪检部门、人大等专门机关的监督,同时可发挥媒体的监督以及民间力量的监督,以监督促公正,以公开促公正。另外,我觉得不能局限在事后的惩治,还要着眼于事前的预防,例如,有关部门平时要强化对官员的教育和管理,对公车私用问题要动真格,对驾照的发放要严加管理,对平时发生的交通违章行为要严格处理,不能等到出了大事才管。只有通过日常的严格管理,才能避免让官员成为‘马路杀手’。”冯卫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