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卢炳伟系都安县高岭镇人,1982年12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2011年4月8日17时20分许,卢炳伟在都安县安阳镇屏山南路一公用电话摊点打完电话,进入驾驶室启动其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的一辆凌志轿车,欲驶往高岭镇方向,因卢炳伟不按照汽车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轿车起步后突然加速猛冲,撞倒站在道路东侧花圃处的几个人之后,横冲过公路,并冲上道路西侧花圃后撞到一辆停放在人行道上的摩托车,继续往前撞击一居民房前门柱和玻璃后后溜,最后停下。在事故中,有2名群众被带入车下,其中一人当场死亡,另一人身体多处受伤,另有2人不同程度受伤。
卢炳伟持有大货车B2驾照,他事发前没有饮酒,不想酿成惨案。事发时,该县交警大队一民警正好路过,其见状立即上前控制肇事司机,并联系医院救治伤员。目前,3名伤者均无生命危险。
在法庭上,被告人卢炳伟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至于当时为什么驾车“横冲直闯”,被告人卢炳伟在公安机关时是这样供述的:“我一启动,车子立即往前窜,而且速度越开越快,我心里慌张极了,我用两脚一起往刹车踏板上踩,但是车子没有停下,还是往前冲……”。至于为什么会这样,卢炳伟很迷茫:“我一直都想不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炳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律,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结束后,都安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了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卢炳伟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