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主动投案交待罪行的行为认定为自首没有异议。但行为人肇事后没有逃逸,主动到报警并等候处理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争议较大。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有观点认为,发生交通肇事后,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迅速报警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应将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等候处理等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只能视为肇事者履行了法定义务,这种法定义务履行阻却交通肇事罪自首情节的成立。另一种观点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必须履行的相关义务,是从行政法的角度规范行为人的行为,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义务并不是自首的例外规定,肇事后履行报警义务并不排斥刑法自首规定的适用,认为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与主动去司法机关投案具有相同法律效果,不存在重复评价问题。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指在定罪量刑时,禁止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给予二次以上的法律评价,即禁止重复评价中的评价必须是相同性质的刑事评价。《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向执行的交通警察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迅速报告义务,并未涉及肇事者如实供述罪行、自愿接受处罚等情节。如果肇事者报警后并等待处理行为符合刑法中自首规定,则应认定构成自首,而不能以向其他部门有无报告为限。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较为合理。交通肇事自首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不能以行政法规等有无报告义务的规定作为前提。根据《刑法》第67条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只要肇事者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或肇事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肇事罪行的,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首的两个法定要件,应当成立自首。因此,将交通肇事后报警等候处理的行为认定自动投案行为,符合刑法自首的法律规定,有利于鼓励犯罪人自首。但是,交通肇事罪的肇事者仅有报警、等候处理行为,没有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或隐瞒有关犯罪事实、找各种借口为自己开脱罪行等非出于真诚悔意表现、自愿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不应当成立自首。交通肇事后肇事者报警并等候处理的行为,虽符合自动投案行为要件,但是否成立自首还要区分具体情况,看是否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成立自首法定构成要件。准确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自首,关键问题在于交通肇事罪的肇事者未逃逸,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的,应区别于不构成犯罪的肇事者向公安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对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肇事者,按照一般交通事故处理,肇事者应按照交通管理法的规定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交通肇事罪的肇事者成立自首,不仅要履行告知等自动投案行为的义务,还要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