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小姐称,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中,我应承担富康车前部与别克车尾部损失50%、及富康车尾和我本人车前的全部损失(前部为8000元,后部为6500元),所以我同意的赔偿1.45万元的修车费。我是在8月1日在富康车主无责任的前提下做出的赔偿,但我在无意间发现一张写着被告负全责的交通证明,所以赔偿明显超出了保险公司赔偿的合法费用。我便向交警提出追回被多拿走部分。
安小姐称,经调解,对方拒绝退还。2003年9月16日,我与两位乘车人及别克车的诉讼调解后,我付的3335元修车费的50%及富康车前部8000元损失的50%共5667.5元。这部分不应再由我承担,所以请求法院裁决被告返还我已经付给被告的这部分“不当得利”。
于先生称,第一次调解认定我负责我车头的50%及前车尾部的50%。但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应该是我无责任,为什么要由我负责前车尾部50%的责任呢?我和前车相撞以后没有任何问题,损失的造成是由于原告与我车辆发生二次相撞,所以我们没有同意第一次调解,我要求原告赔偿我的全部损失。
于先生还表示,这次事故给我造成的损失太大了,1万多元的赔偿远远小于我的实际损失。而且在修理厂定损的时候,由于原告与修理厂非常熟悉,其车辆很快定损完毕,而我的车辆却迟迟没有定损。在定损后,修理厂又迟迟没给修车。致使我春节期间无车可用,造成我的诸多不便。所以最后我和原告进行协商,其他损失我都不要了,只要原告按定损的1.45万元赔偿我就行了,所以原告才同意支付给我。
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日前北京丰台法院对此“得利不当”纠纷案进行了判决。根据交管部门调解记录:“各方意见及调解结果:于某提出:‘我要求安某承担我的修理费’;安某表示:‘我承担于某修理费14500元’;于某最后表示:‘我同意,别的损失就不要了’”,以及次日安某某将1.45万元交与于某,于某并为其出具收条的事实,法院认为, 此事实应视为双方就上述交通事故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安某认为于某收取的修车费中有5667.5元为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原告、被告双方经交通队调解,已完成协议赔偿。但事后原告认为赔多了,被告属“得利不当”,便想将多赔的部分讨要回来。被告表示,这些赔偿远远小于实际损失,决不退还。多赔的钱能要回来吗?法院一句: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就结束了此案。所以事故赔付认定之前就要算清楚账目,否则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