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在顺义法院受理的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部分保险公司代理人提出,电动自行车已经具备机动车的基本特征,不应当认定为非机动车,不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将电动自行车也作为弱势群体,予以特殊保护。
殷超也认为,电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多无安全意识,不但无任何防护,还像骑自行车一样随意闯灯行驶、逆向行驶、占道行驶。“这和处罚力度弱不无联系。现行电动自行车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将电动自行车同普通自行车区别开来,而且交警执法中也还没有把电动自行车超速等违规行为纳入到重点打击的范围,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侥幸心理强。”
而且,电动自行车目前属于非机动车行列,无法投保交强险,而驾驶人又多为普通百姓,赔偿能力较弱,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伤者的赔偿无法保障,容易形成社会隐患。
针对这种情况,殷超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应该出台相关的行业规范,敦促生产企业对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改进,包括限制最高车速、提高警示音等。在交通立法中,应当加大处罚力度,震慑违反交通规则者。
据了解,顺义法院已对中国电动车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对成员企业的产品提出切实可行的有效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