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驾驶员违反法律规定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问题。
按照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一般认为,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同的是,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即无论被保险的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过错,只要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均须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但交强险的强制性并不表示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均应按交强险予以赔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为交强险法定免责事由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在上述三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及抢救费用之外的人身损害不承担赔付责任;而对垫付的抢救费用,也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本案中虽然向先生投保了交强险,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交强险责任期间内,但由于向先生是无证、醉酒驾驶,符合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交强险除外责任的规定,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的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