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摩托车车主王某与黎某一同酗酒后,由黎某驾驶摩托车搭载王某,当行驶至东葛望园路口时,与赖某超速驾驶的小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黎某死亡。尽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的交通行为合法,作为乘客不负事故责任,但一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令被告之一的车主王某对原告,即黎某的母亲承担35%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11日2时许,被告赖某沿东葛路自西向东超速行驶,黎某醉酒驾驶车主为王某的摩托车并搭载王某相向行驶,双方行驶至东葛路与望园路交叉路口,黎某驾车左转弯时与赖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黎某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
南宁市交通警察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妨碍直行车通行,应负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赖某驾车超速行驶,过错作用较小,应负次要责任。王某的交通行为合法,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赖某支付给原告死者黎某的丧葬费6789.48元。2006年5月25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摩托车车主王某、小轿车驾驶员赖某及法定车主环球公司、实际车主黄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3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