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辩 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住所地××。
被答辩人:××,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华容县××,住华容县××,身份证号:××××。
第一被告:××,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华容县××,身份证号:××××,电话:××。
第二被告:××,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身份证号:××××。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仅承担交强险保险理赔责任,不应承担商业三责险保险理赔责任。
首先,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纠纷,答辩人是基于法律规定,依据与第一被告××的保险合同关系参与到本案诉讼,承担的是保险合同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
其次,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可以明确看出,被答辩人受伤的原因是其搭乘第三被告驾驶的禁止搭载乘客的湘F××车与第一被告××驾驶的湘H××车相撞。同时,第一被告××在本案事故中是主要责任,第二被告负事故次要责任。深究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第一被告没有从业资格证,技能生疏,以及违法超载所造成,根据《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保险合同》免责事由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6项的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运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和免赔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的约定,本案即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和免赔率的规定,答辩人可以免除保险责任。故答辩人不应承担商业三责险保险理赔责任,只承担交强险保险理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