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3日22时许,李某驾驶晋M3588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晋M5327挂)沿209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到三门峡金三角加油站时,与由西向东横过209国道的行人李某相撞,后赵某驾驶晋M08-00827运输型拖拉机从李某身上压过。李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某驾车逃逸,后被查获。交警认定:李某和赵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1、李某所驾车辆,系实际车主杨某与别人合伙分期付款购买,车辆登记在山西某公司名下,数挂靠关系。经律师调查,登记车主要求实际车主投了交强险和巨额的三责险。
2、赵某所驾车辆,登记车主系郑某,在农用车管理部门办理有登记,经调查,该车也有交强险。但赵某和郑某,均赔偿能力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