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给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不仅是对我们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考验,同时也对我们司法机关的司法应对能力也提成了挑战。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主题下,“醉酒驾车”的应对策略显得更加紧迫与重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就要求我们司法机关务必处理好此类案件。
“醉酒驾车”的刑事处理不仅在法律界引发了一场争论,同时也促发了社会公众对此案件的法律思考。笔者分析,“醉酒驾车”的刑事处理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公众就是否完善立法、增设“醉酒驾车”的新罪名持不同看法。有人指出,我国特有的社会风俗习惯、酒文化充斥于人们日常生活当中,而私家车正逐步进入普通家庭,“酒后驾驶”不可避免有激增的趋势,如果“醉酒驾车”刑事化处理,势必造成人们生活的不适,也不符合实际情况。而部分公众则明确表示,“醉酒驾车”给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隐性危害,即使“醉酒驾车”没有造成实际危害,也应该对该行为科处刑罚,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醉酒驾车”刑事化可能导致司法成本的激增,从而导致司法资源短缺,不利于重点案件的查处。有专家指出,“醉酒驾车”刑事化,虽然在遏制此类案件高发、频发方面会起到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会导致司法资源使用的分化,对严重影响社会生产生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案件侦办查处不利。
再次,“醉酒驾车”犯罪构成的标准认定存在困难。国家质量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关于“醉酒驾车”的定义是,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若以此酒精含量检测标准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部分专家指出有定罪标准简单化、“一刀切”的嫌疑嫌疑,因为现实生活中不同人的身体素质存在差异,有些人即使超过此标准很高也能正常驾驶。
最后,罪名争议引发“选择性司法”的思考。有学者指出,对“醉酒驾车”引发事故行为的定性,从交通肇事罪转变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司法选择的结果,而这一选择存在是否正当的问题,因为司法机关选择的行为可能违背立法的初衷,损害法律的权威,而司法机关应当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自由裁量权严格限制在制定法的框架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