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知道,舆论界和保险消费者将这种 “以不变应万变”的车险定价方法和定损方法,误读为“高保低赔”,把保险经营中的一些不精确不到位的地方有所放大,这是对车辆定损和赔付方式的理解不恰当。
但这不能责备媒体和消费者,毕竟车辆本身和车险经营之中的风险特点和定价方法,并不是一目了然的。这就需要保险行业包括监管部门,一方面研究改进保险管理技术特别是精算技术,尽可能准确定价;另一方面采取各种方法和途径,向消费者作出科学合理和透明的讲解,并用车险经营的实际数据来进行演示。只要道理讲清楚了,问题也就解决了。
当然,保险行业必须反思并认真汲取教训,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改进服务。笔者同意有位业者的理念:保险公司不是“卖保单”,而是“做保险”,服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人不能只考虑方便自己,而要更多地(甚至是处处)考虑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仅是所谓“高保低赔”问题,就连前阶段讨论的所谓“无责不赔”问题,也是保险公司只图自己方便缺少为客户着想的结果。实际上,在“无责”条件下,保险公司基本上都赔了,就是“不赔”的个案,消费者最终也会得到赔偿(这两方面笔者都有亲身经历)。但是,保险公司为了节省追偿成本而给被保险人带来额外成本,消费者就不会满意,这集中反映了保险公司在服务方面的缺欠和差距。
不少人在国外看见或者听说过保险公司处理车辆事故理赔的案例:两车相撞,无论谁的责任,两位车主都不去管,连车带事故损失都交给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回家等通知去修理店取车就是了。修理时间如果长一些,保险公司还送来代步车。这就是在“做保险”,这就叫服务理念。如果保险公司都在服务上多动脑筋,处处为被保险人着想,哪会在投保市场上“打”得昏天黑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