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指控王双娃犯有故意杀人和交通肇事罪。2009年2月10日,王双娃驾驶一辆大货车从泾阳县拉运水泥往户县送货,凌晨6时许,他驾车沿108国道从北向南行至西安市长安区斗门镇时,撞上了骑自行车上学的5名中学生。事发后,王双娃驾车逃离现场,把撞倒的两名学生连同3辆自行车一起卷挂车下,在高速行驶178米后,被拖挂的学生被甩至路边,事故造成被撞学生4死1伤。
公诉人认为:王双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驾照与车型不符的车辆,疲劳驾驶,其拉运的货物严重超载300%。撞上5名受害人后,对造成两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全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撞人后,王双娃不但没有停车,反而向左打方向盘逃离肇事地点,躲避周围车辆和群众的围追堵截。在将两名无辜受害人拖挂行驶178米后,甩落路旁致其死亡。其拖挂行为对受害人死亡有原因力的作用,也让两人丧失生还的希望。经法医鉴定两名学生的死因与拖挂伤有关,有别于前面死者的死因,是王双娃明知撞人后又逃逸拖挂所致,故其行为由交通肇事转变为故意杀人。由于被告人王双娃在主观方面有认识上的明知和意志上的随意放任,客观上致其两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辩方律师反对检方意见,称王双娃的犯罪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具有特别恶劣情节和逃逸”。
首先,王双娃属于高度疲劳驾驶、感知度低,加上严重超载,造成了此次事故。
同时,据王双娃的供述,车祸发生时他的车时速在40公里左右,按照178米的距离,造成“4死1伤”整个碰撞、拖带、碾轧的过程只有15.46秒,这么短的时间内王双娃不可能是两种犯罪行为,即对前3名被害人认定为交通肇事,对后两名被害人却认定为故意杀人。
律师认为,王双娃的罪过形式属于一个过失,而不是一个过失加放任的间接故意,不同时构成直接或间接的故意杀人。
对于辩方的意见,检方认为,有目击者看到大卡车拖挂受害者前行时,受害者双腿在动,若及时停车,可能还有生还希望;同时称,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对死者如何死亡的证明力,请求法庭以尸检结果为依据。
公诉人认为:案发后,随车同行的被告人王双娃之子王某帮助其父查找车辆上的痕迹,主动提供帮助擦拭血迹及人体组织的卫生纸。被告人之妻王小娟,在明知王双娃发生交通事故且后果严重的情况下,提供1000元现金帮助其逃匿,致使王双娃外出潜逃达5日之久,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为案件的侦破带来重重困难。公诉人认为,其二人行为已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管理秩序,分别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和窝藏罪。
辩护律师认为王双娃儿子和妻子仅为窝藏,并未帮助其销毁证据。双方就此进行了激烈的庭辩。
法庭上,王双娃向受害人家属道歉后表示:“我真的是无心的,我不想再为自己辩解,我的任何解释对亡者都是亵渎。”
王小娟则说:“对不起受害人及其家属,是自己的无知造成了现在这种状况……”
伤害,伤痛,卖房卖肾力求弥补
在8月4日的审理中,5名受害人家属分别委托代理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其中,张赛、王方园、贾航利家属要求被告人王双娃及肇事车辆所属单位、肇事车辆投保的商业险(交强险公司已经向法庭支付相关费用)支付3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及误工损失、精神赔偿等各50万余元。贾晓梅父母委托代理人要求支付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56万余元;张田父母要求支付张田医药费、伤残鉴定费、护理费等37万余元。5名受害人家属共索赔243万元。
王双娃当庭表示同意用家里的房子和肇事车辆,以及自己投保的商业险给受害人家属予以赔偿。他说:“我对受害人家庭造成的伤害无法弥补,我会尽最大能力予以赔偿。希望法庭用我的事情来告诫广大驾驶员,不要让悲剧再次发生。”
王小娟表示自己认罪服法的同时,希望法庭对儿子从轻处理。如果可以的话,她愿意和丈夫同罪处罚。
关于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一事,她说:“我身体健康,如果可能,我卖出自己的肾或部分肝脏,所得用于支付赔偿。”
此前,西安市公安局“2·10”专案组已经将上级奖励的20万元奖金捐献给受害者家属,以表达专案组民警的心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