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立法,制定相关司法解释。首先,在立法方面进行完善。如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死亡和伤残的损害后果为可救济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该《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将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认定为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不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伤残的,为伤残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很明显,两个司法解释在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精神抚慰金的性质认定上存在冲突,各地法院在处理精神赔偿金方面的做法不一致。其次,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财产损失”尽快作出明确的界定,统一做法,以维护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强化调解的作用。1、发挥司法调解职能。加大对这类案件的司法调解力度,可以使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和执行,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2、交警部门要加大对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处理力度。建议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包括放宽调解条件、延长调解和发还被查扣检验的车辆时限,赋予交警部门责令当事人交纳事故保证金的权限,并有权扣押相关车辆作为担保,扣押、担保的时间以不超过一个月为宜,这样可以切实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也不会损害肇事车主的权益。3、推行“四位一体、三调联动”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新机制。“四位一体”是法院、公安、司法、信访等部门既各自独立行使职能又相互协调配合,共同预防、排查、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三调联动”就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更多地用和谐方式解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争议。这有利于各方当事人接受,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四)切实解决法院送达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邮递人员在送达法院专递时也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这样就解决了当事人拒收法律文书的问题,也使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力得到体现,从根本上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
(五)加强对车主强制投保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车主投保的监管力度,强制性要求车主投保。《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明确对第三人实行强制保险,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在现实中,还有为数不少的人心存侥幸,不投保险,尤其在农村,而执行难往往发生在这些没有车辆投保的车主身上。这就要求公安交警、车辆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坚决刹住机动车不保险就上路行驶的情况,保障第三人的利益。有了保险,获得了理赔,受害者受害程度就可大大减轻,并且能有效缓解执行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