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不可抗力或因自然原因紧急避险和意外事件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保有人可以免责。不可抗力、紧急避险和意外事件在法律上也是免责的情形,当事人主观上不愿意事故的发生并积极地避免事故的发生,最终事故的发生也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其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一般也是采取积极的预防或补救措施,故在此情形下,车辆保有人不应当承担责任,也没有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2、因车辆驾驶人醉酒、无证等非法驾驶,且同乘人知晓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车辆保有人的责任。醉酒、无证等驾驶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禁止的非法行为,在醉酒状态下,人的自我控制意识很差,机动车本来就是具有一定危险的交通工具,驾驶员在意识不太清醒时,机动车的危险性则更严重。同样,驾驶证是一个人经过正规培训,可以上路行驶的一份证明,无证的情况下,可能有些人经过长时间的驾驶单就其驾驶技术上可以达到要求,但是其对交通安全知识的欠缺决定了其仍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并且会存在众多的安全隐患。同乘人在明知车辆驾驶人存在上述情形时,仍然要搭乘,其主观上是存在过错的,因此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3、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应严格地适用机动车过错推定责任,仅有机动车方有确实的证据能够证明好意同乘者存在过错才能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法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于法律而不是学说,学说不可否认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将来可能被吸收为法律,但是学说往往立足于一个角度,多有以一概全之嫌。同时民事法律在很多方面并不是简单的衡量“对与错”,其更多的是在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最大限度的维护受害人的利益,终究的目的是在维护社会的稳定。在好意同乘众多的学说中,在某个角度都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法律选择了一个社会效应最大化的一个观点作为行为规范。所以对于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方式应按照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