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济律师认为,离婚对双方而言,永远没有胜者。离婚过程中,随着步入的阶段不同,各方的心态也发生着微妙的变化。
初期阶段,情感冲突激烈。一方提出离婚后的初期阶段,另一方不能冷静、客观地面对事实。
一方提出离婚后,通常另一方不能接受,特别是因第三者介入提出分手,另一方更不能面对即将分手的事实,而从情感、道德观念出发,或坚决不离,或提出较为不现实、甚至苛刻的财产分割要求。在这个阶段,出于离婚目的、以及怀念夫妻一场的考虑,提出离婚一方通常会做出较大的财产让步。对此,另一方不会体谅和理解,反而认为这是应该让的,或是为了达到早日离婚的目的而不得已作出的让步。后果是一方让步越多,另一方胃口越大。离婚协议往往不能在这个阶段达成,双方陷入僵持。结果是或分居,或同床异梦,争吵升级,伤心不断。
中期阶段,开始冷静面对现实。双方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期阶段,另一方开始冷静面对分手事实。
在双方谈判破裂、僵持一段时间,特别是在两人之间的争吵变成两个家庭的战斗后,忍受不了"冷战"带来的精神压力和痛苦的一方,会选择打官司离婚,而"打官司"在中国人心里,从来都是一个忌讳的方式,因此会给另一方带来一定的精神压力,促使另一方面对现实。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自行或找律师协商解决问题是一种选择。但是真正能通过协商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通常是少数,因为双方分歧过大,仍有大多数的当事人,还是要走向离婚诉讼的阶段。
后期阶段,离婚诉讼。到法院打官司的后期阶段,双方或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或由法院判决。
起诉后经过一次开庭审理,有经验的律师或当事人就会判断出法院的判决意向。这时,反而容易达成调解协议。因为另一方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往往会被证实是不现实的,从现实利益考虑,另一方往往会接受调解离婚而受惠于财产分割,而一方出于离婚的迫切,往往同意在财产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从而使离婚协议最终达成。但个案情况不一,双方对于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条文的理解可能有差距,加上情感的冲击,调解协议不能达成,只好由法院判决结案。一般情况下,若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在查明被告无《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下,是不予判离的。
终结阶段,二次起诉离婚,或一次诉讼后协议离婚。二次起诉,或一次诉讼后协议离婚的终结阶段,双方面对离婚的现实。
第一次诉讼中,原告也许相对被动、被告相对主动,但六个月后的第二次诉讼,可能就是原告相对主动,被告相对被动。一般会认为,既然原告在一审不准予离婚后的六个月再次起诉离婚,自然表明了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因此,第二次诉讼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大。但是,第二次离婚诉讼,原告财产让步的可能性反而较?T诿娑耘欣胗忠?媪俨撇?荒艿玫饺貌降霓限吻榭鱿拢?桓婵赡芑嶂鞫?朐?嫣概校?幸徊糠莸笔氯嘶嵩谡飧銎诩浯锍衫牖樾?椤H绻?嬉?媪俚诙?嗡咚希?敲炊?嗡咚系恼?榻沟悖?辉偈欠蚱薷星槭欠袢芬哑屏眩??遣撇?Ω萌绾畏峙洹?/span>
综上所述,长济律师建议: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存在问题,婚姻确实不可能再继续维系,不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当客观、冷静地分析自己的处境和现实的问题,从保护自己权益而不是感情用事的角度出发,沉着、冷静地分析对方心理,及时把握最佳时机,以寻求有利的离婚形式,把握适宜的离婚时机,以争取财产分割最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