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释(三)》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争议】近年来,“小三”成为了社会热门话题。在《解释(三)》还没出来时,网上就有希望立法惩罚“小三”的声音,《解释(三)》当中有关“小三”的规定成为一大亮点。
依据这一条规定,“小三”的索赔不仅不会被支持,还有可能要返还已经拿到手的财产。这样一来,到底是打击“小三”,还是鼓励“小三”及时“多捞快跑”呢?
【观点】对于这条司法解释,多位律师在研讨会上提出了异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楼韬律师表示,这一条实质上就是剥夺“小三”依据协议索赔的权利。因为,毕竟这种赔偿协议是“小三”在非法同居关系下签订的。由此,此条可以看做是在打击“小三”。
但是,该条解释条还规定,对于“小三”已经拿到手的补偿,即“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同样不予支持。由此,楼律师认为,这似乎在提醒“小三”,先别管那么多,赶紧把财产拿到手再说,反正法院不支持主张返还。因此,同这一条规定似乎传递了两种不同的价值导向。
那么,对于此前热议的“无恶意小三”又该如何处理?有律师认为,有的男人包养“小三”时,会隐瞒自己已婚身份。因此,在不知情的前提下,当上“小三”可能并无破坏他人家庭的恶意。同时,这类男人有可能实质上已经对“小三”有侵权行为,那么,付出相应赔偿也是合情合理的。但是,《解释(三)》规定,一概不予赔偿未免不符实际。同时,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也就是说,即使是包养了“小三”的男人,也可能以此为由追回给小三财产。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作纵容包养“小三”的不负责任行为。
有的律师觉得,如何处理这些情况,《解释(三)》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但是,楼律师认为,如果这样的话,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可能导致同案由不同的法官来判决,会有完全不同结果,也容易引起司法腐败。
【条文】《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争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当今婚姻涉及财产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复杂,不再简单地是一辆车或者是一套房的问题,还有按揭房、股票等更为复杂的形式。在《解释(三)》中,对按揭房的所有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这一条司法解释,结婚后住的按揭房,不管是否一起供房贷,只要房子是谁出的首付、写谁名字,这套房子就是谁的。可是,依据国人传统,两个人在一起过日子,如果把财产分得清清楚楚,是不是会感到很别扭?老公(或老婆)变成了房东,合理吗?
【观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婚姻家庭法论坛副主任王芳介绍说,根据该条规定,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房贷,谁付的首付,房子就是谁的。这样一来,老公(或老婆)变成了房东,颠覆了国人的传统思维,甚至有人认为影响了婚姻稳定性。但是,王律师认为,这一条规定可以使财产分配更为公平,从而更加符合法理。
楼韬律师则认为,虽然《解释(三)》还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但是,婚内夫妻在共同支付房贷时,谁付的多谁付的少,这一比例很难界定。因此,有律师建议夫妻共同还贷额超过房屋总价款总价额一半,则视为共同财产。
在此情况下,夫妻间的财产就必须分得清清楚楚了。楼韬律师表示,现在很多人觉得做婚前财产约定伤感情,碍于面子不好做。但是,如果《解释(三)》得以正式实施,在其影响下,婚前财产约定将有可能成为趋势。
【条文】《解释(三)》规定: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增值收益为个人财产、婚后父母赠与不动产为个人财产、婚前购买又在个人名下的按揭房为个人财产……
【争议】根据这些规定,不再是结婚后多少年财产就是共有了,而是“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有人不禁感叹:两个人结婚要分得那么清楚吗?如果到时候婚姻结合就像做生意签合同一样,分得清清楚楚,这样的婚姻是不是太冷酷?
【观点】在研讨会上,有律师提出,根据《解释(三)》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认定为个人财产。那么,如果一个家庭主妇与丈夫离婚,就有可能到头来“净身出户”。这样看来,《解释(三)》是否显得太冷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