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公证总是和认证结合在一起的,当事人将相关的文书进行公证后,还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认证,认证的过程就是相关有权认证机关对经过公证的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上印章或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别的过程,认证的目的是向国外相关机构和人员证明文书上签字或印章属实,是经过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和确认的,不会影响文书的使用。简单说,如上述案例,黄女士将法院判决进行公证之后,假如没有经过认证就直接将该公证书拿到国外使用,国外的相应机构或人员会对公证书上的印章以及公证员的签名产生怀疑,因为他们远在澳洲不可能知道上面的印章是否是黄女士自己找人刻的假章,也不确定公证书上所签的名字是否是我国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所以,这样的公证书不会被国外机构承认。但是如果经过我国国内相关机关和我国驻澳洲使领馆认证,确认了上述公章和签名的真实合法性之后,国外机构就不存在上述担忧了,就可以放心使用该文书。公证是对法律文书的内容及合法性进行确认,而认证则是对公证机关的签名和印章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在涉外法律事务中,公证及认证总是结合在一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