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证实务中,公证员会经常接待当事人咨询婚前或者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方面的公证业务,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颁布实施后,申请人咨询这方面的公证业务出现逐渐增多的趋势,反映了当事人公证维权意识的增强。
为了让当事人能够更加清楚的明白婚前或者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的作用,哈尔滨公证处的公证员丁龙结合自身的公证实践,认为:婚前或者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是指哈尔滨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依法对当事人婚前或者婚内的财产约定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婚前或者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的最大作用在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特别是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对物权归属的规定给予人性化补充,对于维系和谐稳定的夫妻家庭关系必将起到重大作用。
1、是可以明晰婚前或者婚内财产的权利归属,让感情更加纯粹和谐;
2、是可以通过办理财产约定书公证,让处于弱势的一方感受到生活保障,特别是对于照顾家庭更多一方,能够吃上一颗“爱情定心丸”;
3、是可以预防以后感情破裂后,双方的对薄公堂,公证就可以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证据,让企图恶意争夺财产的一方处于不利境地,真正实现“合的时候彼此相亲相爱,分的时候也能好聚好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