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财产公证的情况比较多,而不同的情况下公证财产,实际的收费比例不一样。并且,在不同的省市,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也不一样,一般是由当地物价局会同司法厅负责对公证费标准进行确定。
根据《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制定和调整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的服务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审批。制定和调整本办法第三条第(六)、(七)、(八)、(九)、(十)项的服务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价格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制定服务费标准不当的,由国务院价格部门责令其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
第五条规定,制定和调整公证服务费标准以公证处提供公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根据办理公证事项所需人数、时间以及公证服务的复杂程度,并考虑申请人的承受能力确定。
第六条规定,公证服务实行计件收费和按标的比例收费。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按标的比例收费;第三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计件收费。
第七条规定,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申请人另行支付:
(四)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处进行调查的有关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