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纠纷,一般都涉及国家主权问题,需要考虑国家主权的相互尊重或者地区自治问题,有时候还涉及保护国家利益和本国、本地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项,所以在相应案件的审理上需要考虑的因素更多。有些婚姻纠纷案件我国法院是无权管辖的,所以涉外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必须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受案的法院是有管辖权的。具体来说,可以提供如下的证据:
(l)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我国辖区内的证据--户籍证明、身份证、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暂住证等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离婚诉讼的普通管辖应该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以被告住所地所在国法院为管辖法院,即只要在离婚诉讼当中,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的住所地是在我国,我国人民法院就具有管辖权。如果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只要有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我国境内,我国人民法院也可以行使管辖权。
(2)婚姻缔结地在中国的证据--结婚证或者登记部门的证明。
有些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的定居国法律规定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所以这些华侨要在我国离婚的话,需要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婚姻缔结地是在我国。这样,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或者夫妻任何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才有权管辖。
当然,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某件涉外离婚案件后,虽然我国的法院对于该离婚案件并没有管辖权,但是该案件的被告对我国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则视为其承认我国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就有权继续审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离婚案件的被告无权就此再次提出我国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