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情况是,很多收养人还不满30周岁,但已和孩子建立了感情,不可能强行终止收养关系。如今只要持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福利机构办理暂时“助养”手续,待年满30周岁后,再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婴,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妇收养孩子后,由于离婚或妻子死亡等原因,由男方单独抚养,很多人不符合“年龄相差满40周岁”。所以《意见》规定,男方可凭法院判决书或原离婚协议书或其妻子死亡证明,办理收养登记。
最后还有一部分人根本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永远也办理不了收养登记。但考虑到双方已经建立了感情,只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5年以上,又有教育抚养能力的,可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抚养”公证,核实后就能为弃婴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了。
今年12月30日前,全省各地对事实收养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通知当事人及时办理手续。当然,《意见》主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今后,凡发现弃婴的,一律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一律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接收安置弃婴(儿)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当地财政负责解决。杜绝医务人员暗中送养、私下抱养等违法行为。公民要求收养子女的,严格按照《收养法》等合法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