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认为,首先应当肯定民间慈善力量对政府儿童福利体系是一种重要补充;其次,应该对全社会“有爱心、有行动,但实际能力不足”的“爱心妈妈”们提供必要的法律辅导和硬件支持,由政府和民间共同努力缓解儿童福利的“缺立法、缺资金、缺执行”的“三缺”难题。
李友权认为,虽然我国尚未在孤残儿童收养方面向社会敞开大门,但是民间收养行为事实存在,相关执法部门对民间收养行为采取默许的态度。政府应给民间儿童慈善团体一个合法的身份,并给予和官办机构待遇等同的财政扶持,如此才能推进儿童福利事业的社会化进程。
李友权表示,现有的法律法规都比较强调一些硬性的内容,比如收养、寄养条件,户籍管理,收入、住房保障等,这是在强调孤残儿童保护问题,而忽视了孤残儿童成长的生存质量、主观幸福感等发展问题。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应从孤残儿童收养、寄养相关立法中,以法律的形式尽快实现“孤残儿童保护”到“孤残儿童发展”的转变。
“完善政策法规,整合民间慈善力量,让民间慈善成为公办慈善事业的有益补充,这是‘官民合作’办慈善一个行之有效的途径。”郑乐平建议。
多位专家指出,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收养法很难完全覆盖民间自发收养弃婴孤儿的权利和义务范围。收养法最后一次修订是在1998年,15年后社会经济和环境已发生很大变化。相关法律法规能否与时俱进,已经成为保障儿童生命安全的重要“关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