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经人介绍于2002年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07年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婚后,因原告做过肠结核手术导致输卵管不通,不能生育,于2008年农历十月以夫妻名义共同收养一刚出生的女孩,但一直未办理收养手续,也未上户口。2009年3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都要求共同收养的小孩随自己生活,并向对方主张抚养费。
本案中未经合法收养的子女应当如何处理?抚养费应如何承担?
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小孩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理由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孩共同生活,已承担了抚养、监护义务,双方离婚后,对小孩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虽然未办收养登记,但是原、被告符合收养子女的条件,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如果法院不对小孩的抚养问题作出判决,二人离婚后无论是双方互相争夺要求抚养孩子还是互相推诿拒绝抚养孩子,都会对孩子带来伤害,给社会的稳定埋下不安定的隐患。原告因病不能生育,符合收养小孩的条件,且此小孩尚不足一岁,为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根据《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小孩可随原告生活。至于抚养费,如由原告一人承担,显然难负其重,也与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和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原则相违背,故应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第二种意见:对小孩抚养的问题,本案不予处理。理由是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小孩应当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本案原、被告与小孩之间的收养关系既然不成立,且原、被告离婚在即,已不可能再共同抚养该小孩,双方应就小孩问题协商解决,如原告或被告同意自己收养该小孩,应当去办理收养登记,且自己承担抚养费。如双方均不愿意收养该小孩,则应由双方共同将此小孩交还送养人或者送交福利机构,故本案不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