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理人:大红门村民委员会以不正当理由拒绝为刘振山出具证明,确定不了收养关系,就落不上户口,致使刘振山收养子女的登记手续被迫中断,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使得刘振山收养弃婴的义举非但没有受到奖励,反而受到重重阻挡,一个善良朴实的农民要面对如此刁难,实属有些不公。
一般来说,没有特殊情况,村民委员会为收养人出具一个证明不应该这么困难,到底是什么原因呢?由于被告村委会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审判员询问原告刘振山。
原告:申请过,他们做了寻亲公告。说我只要有大红门村村委会的证明就可以了。
原告:2003年我自己的户口也在办理当中,协议是什么呢?说的是“你到大红门村来,没有退休费,没有医疗报销”。
审判员:也就是说你户口是后跟村里协议落进来的,那么现在你要办收养手续,村里基于协议内容不给你开。
究竟是什么协议有这么大的威力,村委会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刘振山呢?
原告代理人:(宣读协议书)协议书——大红门村村民刘兴旺现年70岁,由于身边无子女无依靠,曾多次向大红门村及有关部门申请,将远在河北的亲生儿子刘振山办理投靠手续,为其照顾晚年生活,但在手续办理期间,刘兴旺于2001年3月3日病故。刘振山,男,现年43岁,未婚,根据大红门村户口管理等有关规定,经大红门村村民委员会及刘振山本人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一、大红门村允许刘振山本人的户口迁入本村,其余不予接收。二、刘振山户口迁入后不享受大红门村退休费、合作医疗报销、独生子女、社员股份等福利。刘振山写的同意,大红门村民委员会。2001年7月4日。
原来,村委会拒绝的理由就是协议里说的“只允许老刘本人户口迁入,其余不予接收”。老刘收养的孩子就属于“其余”所包含的内容。
为了办理收养手续,老刘找民政局、跑公安局,按照法律规定收集各种证明材料,其中公安部门查找不到孩子亲生父母的证明引起了法庭的注意。
审判员:证据里还有一份是大红门派出所的证明,证明内容是“我单位管辖的刘振山同志1998年10月30日在大红门高桥下拾到一名弃婴,是女孩,抚养至今,经我公安部门多方查找,至今未找到其生身父母及抚养监护人,这是2003年8月26日出具的证明。”
原告代理人:村委会不是行政的主体,它没有这个资格,给驳回了。打民事行,打行政官司不行。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刘的生活所发生的变化会影响他办理收养手续吗?
原告代理人说,他们的要求仅仅是希望能给孩子一个身份。
原告代理人:我们上学是个大问题,孩子不能没有身份,每个公民都应该有自己的身份,最起码她得有身份证,牵扯到孩子的成长、工作、成家立业方方面面。我们没有别的要求,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原告出具证明,证明一下刘振山的婚姻状况和有无子女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