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经人介绍于2002年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07年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婚后,因原告做过肠结核手术导致输卵管不通,不能生育,于2008年农历十月以夫妻名义共同收养一刚出生的女孩,但一直未办理收养手续,也未上户口。2009年3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都要求共同收养的小孩随自己生活,并向对方主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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