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由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实践中,经常有反映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认定过于原则、不好把握。《意见》对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的情形予以了明确,即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应当依据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因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失去人身自由等三方面的证明,判断生父母是否无力抚养子女并决定是否为当事人出具,除以上三种情形外不得出具。但由于现实中生父母除以上三种情形外,还可能具有其他比较特殊的困难以致无力抚养子女,为此《意见》预留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一些极端、特别情形的判断处置权限,为地方操作和今后规定留下空间。
二是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能够证明生父母双方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文书;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还应当提交生父母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证明。
三是如涉外送养,送养人还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照片、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被收养人体检报告、被收养人成长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