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本事项适用于办理变更父(母)亲或监护人之一姓名的公民。
2.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 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准确。
2.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文。
本事项办理机关为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分为一级,分别为区(县)级。
1.权责划分(县):
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负责对对变更父亲姓名、母亲姓名、监护人之一姓名的进行受理、初审、终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手写字体应工整、清晰。
2.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所有复印件需提供原件进行校验,盖受理人校验章。
法定办理时限:30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1.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2)取号。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窗口工作人员按申请人的现场取号凭条顺序依次接受申请。
(3)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4)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户政业务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补正,并向用户提供业务指引。
(5)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
(6)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