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绍廉表示,生育政策调整后,国家鼓励公民按政策生育,不再奖励晚婚晚育和独生子女。据此,对奖励和保障进行了修改。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按照“老人老办法”原则,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和相关扶助政策的,可继续享受。
《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对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持证享受以下奖励: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不再收养子女的,退休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补助。
同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的,继续享受相关优先优惠:在扶持发展生产上,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优惠和支持;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提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宅基地标准,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对下岗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培训和就业;农村独生子女在参加本省中考、高考时,给予增加十分的照顾;对独生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上小学、就医住院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六十岁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就医、养老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和两女家庭,按照规定继续发放奖励扶助金,有条件的农村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已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先优惠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先优惠,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